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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权利?

发布日期:2018-04-02    作者:沈玉潮律师
重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权利?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被征收人一般情况下是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掌握的相关信息较少,且法律意识淡薄。因此,从国家的角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一定意义上是为了限制征收方的权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那么,在房屋征收补偿的各个阶段,被征收人都被赋予了什么样的权利,又该如何运用呢?
重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取得补偿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因此,被征收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其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是两者结合的补偿方式。
重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权利?
二、知情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因此,上述法律法规表明,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征收方需要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房屋登记调查结果等事项向被征收人公布。
虽然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但在实践中,经常存在着征收方以各种理由不公告相关事项,或者公告的内容不完整等情况。这是严重侵犯被征收人权利的行为,如果存在上述现象,应当您应当及时取证,并向征收方提出疑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重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权利?
三、听证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因此,被征收人享有听证权,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来行使此项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所以,被征收人应当重视这项权利,不要忽视它。在需要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限度内通过合法的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由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对房屋的价值评估至关重要,因此由被征收人选定是合情合理的。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如果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选定了评估机构,且评估结果不如人意,则被征收人享有异议权、申请鉴定的权利、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重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权利?
五、举报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因此,在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遇到违法或存在渎职行为时,或者房地产价格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被征收人可以行使举报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六、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征收方不能通过使用暴力毁坏被征收人财物的方式来促使其搬迁。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因此在确实遭受暴力侵扰的情况下,可以
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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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事项不服的,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以上即为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您应当牢记上述权利,不能忽视,积极行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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