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在校生兼职、退休人员返聘等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发布日期:2018-04-24    作者:崔新江律师
在生活中,不是所有因劳动发生的关系都适用《劳动法》,例如以下四种情况:
    1、在校生兼职。年满16周岁的在校生虽然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但其在外兼职、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退休人员返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3、协议承揽。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这种关系虽然与劳动关系有相似之处,但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
    4、家政服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所以,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特殊“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在这四种特殊的用工关系中,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双方就提供劳务的时间、工作地点、报酬等有过一致约定,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当事人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必须出具其他有效的证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