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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面临执行不能喝执行难两大难题

发布日期:2018-05-08    作者:崔新江律师
“只要官司打赢了,法院就得把被告欠我的钱要回来。”多年来,一些群众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其实,在法院工作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一、“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是两回事
    “执行难”是指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空间,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二、常见的三种“执行不能”案件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执行不能”案件有三种:第一种是无保险兜底,交通肇事后无力赔偿的交通肇事类案件;第二种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的高息借贷类案件;第三种是“僵尸企业”无力赔偿的经营风险类案件。
    三、“执行不能”怎么处理
    “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目前,法院对待“执行不能”案件有三种处理方式:
    1、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2、是终结本次执行。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报上级法院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是司法救助。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
    四、“执行不能”不等于法院不作为
    案件被认定“执行不能”后,法院的工作仍没有结束。终结执行后,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且申请不受时间限制。法院每半年都会通过网络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法院每半年都会集中发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等进行查询,发现有财产的,立即恢复处理。
    执行法官还应加强对申请人的沟通解释工作,争取申请人的理解,做到沟通、行动双向作为。
    我们既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法院对“执行不能”案件会定时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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