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包人应当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发布日期:2018-07-19 作者:胡钦律师
关键字:发包人 承包人 违法发包 拖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 胡钦律师 邓攀律师
【案情介绍】
2012年1月6日,被告广西某建筑公司在承建位于广西南宁市某工程项目中,将该项目的防火门供货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违法发包给被告黄某负责安装,工程造价为525270元,工程期限限于2012年4月份完工。2012年7月26日,被告广西某建筑公司的分公司在承建广西宜州某商贸城工程项目中,将该项目的钢质防火卷帘供货安装工程同样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违法发包给被告黄某负责安装,工程造价为230684.40元,本工程未约定工程期限。被告黄某承接上述两个工程项目之后,又将该两个工程项目交由原告南宁某防火材料厂负责具体施工。
2013年,原告施工完毕,涉案的两个工程项目也已经陆续投入使用,被告黄某先后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但尚欠部分一直未支付。
2014年10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广西某建筑公司、广西某建筑公司的分公司作为违法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代理律师诉讼策略】
1、首先要认定施工合同的合法性,本案中,被告广西某建筑公司、被告广西某建筑公司的分公司将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发包给以被告黄某以私人名义进行施工,黄某作为一个自然人是没有资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其不具有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所以两份施工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2、虽然两份施工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付出的劳动应当予以保护,工程款还是应当得到支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被告广西某建筑公司、被告广西某建筑公司的分公司的发包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现在很多的建筑工地上都是包工头从发包公司那里接来项目,然后再转包给有资质有实力的公司施工,这样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但法律还是保护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所以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的事后,施工公司找不到包工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发包公司,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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