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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共同购房分手时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8-08-24    作者:张鹏飞律师


【案情介绍】
徐某全与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不久即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为购置结婚新房,徐某全与唐某决定在南宁市区购买商品房用于结婚,并与某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原告为此支付了首付款185900元,后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女方唐某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购房,在随后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时也仅以唐某一人名义办理。购房的按揭贷款由徐某全先转账给唐某,再由唐某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徐某全累计支付了按揭贷款27450元。后唐某与徐某全两人因性格差异太大,双方分手并结束了同居关系,徐某全要求唐某将共同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增加徐某全为共有人,或者返还徐某全购房支付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遭到唐某拒绝,徐某全遂停止支付按揭贷款。
在万般无奈之下,徐某全委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张鹏飞律师代为处理。


【律师观点】
经详细询问了当事人案件的具体情况之后,经过仔细分析,张律师迅速制定诉讼计划,并得到了徐某全的同意,采取了以下的诉讼策略。
1、徐某全与唐某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属于双方共有,由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一方仅登记在唐某一人名下,如果徐某全请求确认共同购房的商品房为双方共有,在法律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要求唐某返还徐某全支付的购房部分首付款和按揭贷款,是较现实和快速的维权方法。
2、一般财产共有关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产生的,如合伙共有关系、共同出资购买的共有房屋等。徐某全与唐的恋爱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徐某全与唐某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全与被告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形成同居关系,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分开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原告徐某全为购买商品房支付的部分首付款和按揭贷款予以认可,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唐某向原告徐某全购房款213350元。


【律师说法】
青年男女有恋爱期间,对共同购买的大宗物品或大额财产,双方最好能加以明确,并保管好财产归属的相应证据,比如《合同》和相应的票据等,避免日后因各种矛盾出现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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