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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撞人逃离负全责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小区内倒车撞倒老人后驾车离开现场,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否构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理由?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肇事者杜某和两家保险公司应共同赔偿被撞老人经济损失9万余元。

  2016年5月17日,家住淮南市田家庵区的杜某,驾驶一辆浙江嘉兴牌照的轿车,在淮南市一个小区里倒车时撞上年逾七旬的季老太,后驾车离开现场。事故发生后,季老太亲属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诊断,季某为左股粗隆间骨折、阿尔茨海默病、高血压病。后经司法鉴定,季某为十级伤残。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杜某在小区内道路倒车时遇行人季某未停车让行或者避让,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季某出院后,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田家庵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驾驶的轿车分别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支公司(下称人寿财险南湖区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下称人保秀洲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包括“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季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应由人寿财险南湖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人保秀洲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杜某没有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在未报警、未拨打急救电话、未送伤者就医的情况下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故超过交强险部分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人保秀洲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侵权人杜某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季某在事故中各项损失9.2万余元,由人寿财险南湖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季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5.2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部分4万余元由杜某赔偿。

  杜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称其在事故发生后下车查看了老人的情况,发现老人没有受外伤,且老人自己说没事,他才会离开,不应认定其“逃离现场”,不能构成人保秀洲支公司的免责事由。

  二审期间,淮南中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除人寿财险南湖支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数额不变,剩余款项由人保秀洲支公司和杜某各承担50%。

  ■连线法官■

  当前,私家车保有量不断增长,购买车辆保险也是车主经常要遇到的情形。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一般会出具印制好的合同文本,而且合同中会有“免责条款”。本案中,杜某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中就载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因此,如果遇有上述情形,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绝赔偿的。这里要提醒广大车主,事故发生后,特别是发生人员受伤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救治伤员,并拨打报警电话,千万不能逃离现场,这不仅是合同的约束、法律的约束,也是道德的起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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