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029. 建筑施工被认定为合同无效后 原告可以就其已完成的工程量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发布日期:2018-10-21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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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内容】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分为四个领域: 土地拆迁;建筑;房产;物业服务。其中建筑工程纠纷包括: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与此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种类繁多,难以把握,对应的要求建筑工程法律应有完备的合规体系建设。
【拖欠工程款】建设工程纠纷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自始至终。其中拖欠工程款是最常见的,包括建设施工领域的各类维权和结算追款,发包单位维权、总包追款、分包追款、民工队追款、质量索赔、违约金索赔、招投标纠纷等。
【建筑工程涉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案例】张某某与新郑市XXXX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0184民初472号新郑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建筑工程案例 第 1029 号
【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地板砖铺设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新址南北院门诊、医技楼的室内墙、室内卫生间、走廊墙、公共卫生间墙地砖铺设及垃圾清理,双方对承包范围、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2016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地板砖铺设合同》补充协议。2016年12月23日,被告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了验收。2016年12月24日,经双方最终结算,扣除已付款后,剩余工程款为91200元(按合同支付95%)。2017年1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付款30000元,尚欠工程款61200元。
【鉴定意见】在承包被告发包的上述工程时,原告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
【法院认为】 2016年12月24日的工程付款申请表,应视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结算凭证;即扣除已付款后,剩余工程款为91200元。2017年1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付款30000元,尚欠工程款61200元。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该工程款61200元。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新郑市XXXX医院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工程款61200元。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点评】承包人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原告可以就其已完成的工程量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9届第15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主席令12届第66号)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延伸阅读】无效合同欠付工程款利息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J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原则上不得调整,当事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采取其他方式结算工程价款。//J1007. 进驻工程项目合同中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J1008.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J1006. 市、县级人民政府需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准予执行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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