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合同
发布日期:2018-10-24 作者:程智华律师
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合同
根据《民法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而对于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签订的合同一概都归类于《民法通则》第58条所指的无效情形,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实际中我们需要了解的一点,才能更好的知道重大误解合同是可以进行依法撤销,才能维护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并且情节严重的还会进行相应的处罚。
本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