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生在为甲状腺癌病人治疗中手术不当存在过错 造成患者三级伤残医院应予以赔偿
发布日期:2018-11-27 作者:110网律师
裁判要点F302:原告因甲状腺肿物入住二被告医院,行甲状腺癌联合根治术,造成三级伤残 依据鉴定结论,本院酌定被告牡丹江市XXXX医院承担45%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天津XX医院承担25%的损害赔偿责任。全文1740字,阅读约需6分钟。
【医患冲突】医患冲突一直是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棘手问题,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选择采取非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违法伤医事件等恶性医疗纠纷时有发生,侵害了医生的人身安全,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医疗纠纷已成为近年来社会焦点问题。
【医疗纠纷的公力救济】冲突的真正的公正解决,要靠公力救济,亦即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三大诉讼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国家(以法院为代表)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裁判双方的的民事冲突,并通过执行制度来保证裁判的有强制性的实现。民事诉讼设置了刚性化的程序,复杂的审级制度和多重管辖体制,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诉讼结果的正义性。民事诉讼具有复杂的设计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公正和有效的方法。
【案例】任某某诉牡丹江市XXXX医院、天津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5)阳民初字第228号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5) 医疗案例 (16)肿瘤 第 0302 号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9日,原告因甲状腺肿物入住被告牡丹江市XXXX医院,2012年10月31日被告牡丹江市XXXX医院为原告做了甲状腺癌联合根治术,2012年11月16日原告出院。2013年7月17日,原告因右甲状腺ca外院局切术后气管内肿物入住被告天津市XX医院,2013年7月23日,被告天津市XX医院为原告做了全甲状腺切除+右中央区淋巴结清除+气管内肿瘤切除+气管造瘘术,2013年7月31日原告出院。2013年11月13日,原告因右甲状腺癌气管造瘘术后再次入住被告天津市XX医院,2013年11月15日,被告天津市XX医院为原告做了气管造瘘口胸锁突肌锁骨骨膜瓣修补术,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出院。
【医疗鉴定】 2016年12月27日,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5月2日,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黑民司临鉴字[2016]第10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治疗过程的过错与被鉴定人任某某损害形成因果关系;牡丹江市XXXX医院过错参与度为40-50%;天津市XX医院过错参与度20-30%。
【伤残鉴定】甲状腺乳头状癌术后气管切除术后,评定三级伤残;治疗终结时间至评残前一日。多次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每次出院后需一人护理30天。评残后不支持后续治疗。
【法院认为】本院对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认定二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依据鉴定结论,牡丹江市XXXX医院过错参与度为40-50%,天津市XX医院过错参与度20-30%,本院酌定被告牡丹江市XXXX医院承担45%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天津XX医院承担25%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因二被告的医疗过错而造成的损害,二被告应依法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一、被告牡丹江市XXXX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22071.36元;二、被告天津市XX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841.79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鉴定意见书是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原告、被告对相关检材质证后,由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通过对鉴定人的当庭质询,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鉴定人的资质没有异议,未发现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情形,法院采信。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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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明】 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有专业研究需求者,请参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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