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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实习期间受伤是否试用劳动合同法规定

发布日期:2018-12-05    作者:张梅律师
【案情描述】
唐某是某大学即将进入大学四年级的学生。2017年暑期,唐某没有回家,也没有外出旅游,而是依照所在学校的安排,到大学所在地的一家公司实习,实习期为六个月。该学校与唐某签订了《毕业实习安全保证书》,要求实习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该公司与该学校签订了《实训基地协议书》,约定双方建立校企合作关系,该公司为该校学生提供毕业实习机,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实习前,该公司对唐某进行了一定的安全教育培训。2017年9月,唐某在实习时右手被机器割伤,随后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唐某诉至法院要求所在实习公司与学校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习公司辩称:在唐某上岗前,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并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所以该公司不存在过错;唐某自己不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疏忽大意导致受伤,故不同意赔偿。学校辩称:事故发生在实习期间,安全保护与教育义务已经转移到公司,学校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法院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学生实习应当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管理,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实习单位虽然对唐某进行了一定的安全教育,但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唐某的受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唐某所在的学校安排其进行实习,虽在实习前与唐某签订了安全保证书,但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对唐某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唐某在实习期间未能精神操作机器设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学生所在的学校与所实习的企业,是否应当为学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学校通过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学生实践教学的场所转移到了实习单位,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变化。在校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其实习的内容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在校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其在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学生,并不属于劳动者。虽然实习单位发给实习生一定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并非工资报酬,而是一种带有补偿性质的报酬。实习单位为在校生提供实习场所,与实习生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所以,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法通过工伤赔偿制度获得赔偿。于学生受学校的安排去实习,所以实习单位与学生之间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所以,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的,应当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来获得赔偿,适用民法总则和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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