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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或死亡)或财产损失赔偿项目清单及具体计算方式?

发布日期:2019-01-08    作者:程智华律师

 1、医疗费:已产生的医疗费根据医疗费、住院费等票据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出院后的护理依赖程度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的赔偿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
  3、交通费:参照医疗情况据实结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确定。
  6、外地住院的交通食宿费:参照相关票据赔偿合理的部分。
  7、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费、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非营运车辆维修期间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及其他财产损失等。
  8、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但只要具备“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农村居民或者“未征地农转居”,就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同一案件受害人中既有农村居民又有城市居民的,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般都按城镇标准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伤残赔偿金)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属于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上述年龄但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近亲属也属于被抚养人)。
  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怀孕,之后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也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以受害人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即如果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赔偿,则被抚养人生活费也按城镇标准赔偿。
被抚养人领取的社保金额明显低于消费性支出的,应补足差额。
  10、误工费:受害人已满18周岁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无论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有工作或者收入,都必须赔偿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据实结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虽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存在收入减少的,也应赔偿误工费。
  1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精神损失费:根据伤残等级的级别确定精神损失费标准。
  13、鉴定费:根据相关票据据实结算。
  14、丧葬费:受害人死亡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5、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受害人死亡的,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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