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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发布日期:2019-01-10    作者:刘琬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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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王某与陈某系事实上的叔嫂关系。2004年6月28日,原告王某与陈某的哥哥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陈某的哥哥当时无身份证,故借用陈某的身份证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是陈某的,但照片是陈某哥哥的)。在得知该行为违法后,王某于2008年1月28日诉至安徽省A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与陈某离婚。
应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本案的处理,实务中有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婚姻登记错误是民政部门未尽审查义务所致,应当首先经过民政部门的预先处理。只有当民政部门不予处理时,方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本案应按如下方式解决:(])王某与陈某及陈某的哥哥一同如实向当地民政部门反映情况,请求民政部门撤销错误婚姻登记,进行变更,以补正瑕疵。(2)在民政部门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诉讼的法律基础是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本案中双方显然欠缺成立婚姻关系的合意,登记后双方也未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共同生活关系,王某与陈某之间的婚姻系无效婚姻。法院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做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系可撤销婚姻诉讼,人民法院有权做出撤销判决。基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婚姻登记机关应为错误的婚姻登记进行瑕疵补正,从而解决争议。这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的症结在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错误登记的婚姻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做了明确规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因此,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系的,只能从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婚姻要求的几类法定情形来处理,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随意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本案性质上不属民事诉讼而应为行政诉讼。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告之其可提起行政诉讼。
多数人同意第四种意见。本案在告知当事人预期诉讼法律效果及救济方式之后,王某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律师说法:当事人借用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登记的情形,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我们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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