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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员工十连跳自杀劳动法分析

发布日期:2019-01-24    作者:赵双剑律师

【核心提示】富士康发生了举世震惊的十连跳(富士康在短短半年内十名员工跳楼自杀-----截止到发稿之前,已经发生“九连跳”事件的富士康,再发惨剧:一名21岁湖北籍富士康员工在今天-----2010年5月21日凌晨四时跳楼,抢救无效死亡,这是今年富士康第十个坠楼的员工),富士康自杀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的。据网络上传:富士康公司的普工工资收入由当地最低底薪900元加上每月不定的加班费组成,于是加班费就成了很多工人的寄托。每个月富士康工人都要和厂方签订一份协议,表明他们是自愿加班的。于是在富士康,国家法律规定每月上限36小时的加班就不再是一个问题。签署后,员工的工作情况基本为:13+ 1”,即干两星期休息一天,在富士康,深夜加班到12点甚至凌晨2点的情况比比皆是。

笔者作为专业的劳动合同法律师,就以上事件接受中人网站的采访,并要求对网友提出的下列问题进行解答:1、员工签署了自愿加班申请书后,是不是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加班了,法律上对加班有何限制?如何认定这样的申请书的法律效力?2、富士康是包食宿的,请问,食宿可以计算在最低工资范围内?3、你对富士康九连跳事件的看法?下面是我的看法:

首先,我向逝去的人表示深切的哀悼。现在,已经有很多的媒体和个人对于富士康的连跳事件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评论。今天我想站在律师的角度谈谈该事件折射出的问题,更重点的是谈谈如何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就有十起跳楼事件,除了惊讶,我们应该知道这不是一个正常现象。十连跳事件反映出的,不仅仅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企业文化等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化问题的缩影。在富士康连跳事件中,我们在很多评论里都看到这样一句话“富士康利用了法律的漏洞”。这里有两个命题,一个是法律存在了漏洞,一个是富士康利用了法律的漏洞。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不可能对所有的事情都有一个全面的预测,因此,法律对制定并实施一定时间后的行为,有可能无法进行制约。然而,富士康事件不会是一个偶然,只是最直接地引起了社会和舆论的关注。我们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现代化管理,适应社会发展?社会包括我们的行政机构、执法、司法部门又该如何去完善法律,使得弱势群体能够获得真正的保护?

一、增强企业制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如果关于签订加班协议的报道属实,那么,富士康是利用了法律的漏洞,我们就不能说其不合法,但是,这绝对不合理。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特殊情况下需要加班的,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这是法律要求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义务,赋予企业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权利,同时更是法律赋予员工可以选择加班与否的权利。富士康利用了法律,因为劳动者如果是自愿加班,就不是企业安排,当然就没有每月36小时的上限。企业制度,不但有合法性要求,还应当注重合理性。

二、构筑企业文化,完善管理体制

让员工把心留下,这历来都是企业经营者孜孜以求的管理之道。事实上,企业经营是人心的经营,是创造家的温馨。企业对员工缺少尊重和关爱,从法律层面来说,并不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条款,同时,也很难去举证。但是,作为企业方应该考虑到,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奉献,企业是依靠员工创造的剩余价值获得利润的。但是,企业的汲取应当有个度,比如我国各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一个汲取剩余价值之限制的表现之一。

每一个员工都是一个创造体而不是一个生产的机器,企业不能仅看到员工身上的剩余价值,而忽略了企业文化与员工创造力之间的联系。企业文化与管理应当善于发现和利用每一位员工的独特创造性,才能使企业真正达到理性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员工感受到自己在企业所具有的价值,才会更积极去实现自己的价值,同时也实现企业的价值。

三、呼吁企业注重自身社会责任

富士康,世界五百强企业,令多少中国企业家羡慕,让多少年轻人向往。然而,十连跳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审视这个“强者”背后的代价。

对于企业来说,追求利润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方面,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氛围,让员工保持愉悦的工作和人生态度,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实中很多企业却忽略了后者。我们希望,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时,不要忘却自己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与劳动者共存。不要抛却自己作为社会共同体,所应承担起的社会责任。多关注员工的生活状态,多关注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之间的衡平关系。

关注员工,除却员工的经济收入外,还应当注重对员工心理压力的疏导等等方面。这一手段不但是维护员工的权利,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也是维护企业自身发展的途径之一,更是促使社会和谐发展的途径之一。

四、将严惩作为手段之一,关键还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督

富士康事件不是其发言人所称的个案,是劳资矛盾的一个爆发点。有关部门应当反思已有的法律体系是否跟得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骤?法律规定没有禁止劳动者自愿加班增加收入,这本就是劳动者的自由,无可厚非。但是现在,有部分企业,却利用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自由,来进行了无限制的剥削。我们的行政部门是否还能够以法律没有禁止而坐视不管?如果在富士康,一些一线员工基本工资为900元,你不自愿加班,就没有加班工资,更有甚者还可能被解雇。那么,我们如何去期待劳动者自己向老板说“不”?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如果实践中设计此类情形,应当考虑劳动者的期待可能性,以此衡量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更多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除了考虑争议发生后的企业责任外,更应当将关注焦点转移到完善劳动法律体系上来。加强对企业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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