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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理财崩盘后业务员对客户的承诺保证问题

发布日期:2019-01-26    作者:徐荣康律师
  上海徐荣康律师
案情介绍:
A与某B是同事,某B和某C是配偶,某C入职于某D理财公司。B为了其妻C的业绩,介绍A购买了D公司的理财产品10万元。不到一个月,D公司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调查,BA多次口头和微信聊天时保证,如果D理财资金到时无法追回,B和其家人承担损失。后CB离婚,D公司非吸案判决后追无分文。A再次向B催讨时,B以已经和C离婚为由拒绝偿还。A无奈,找到本律师要求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分析:
首先,A所购买的D公司的理财产品,D公司已经被公安立案侦查后由司法机关判决,结果是该案主要责任人员入刑但未追回或退赔分文。
第二,A之所以购买D公司的产品,是因为BC从中介绍、推荐,且事发时B一直信誓旦旦承诺相关产品的可靠性,如出问题由B及其家人偿付。因此B构成了对D公司产品的一个保证的意思表示。
第三,按照我国先刑后民的原则,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无法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时,可以向其他责任人员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BC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追加C参与诉讼,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AB的赔偿请求。
律师感悟:
 一些案件的请求没有被一审法院支持时,千万不要灰心。在吃透相关法律精神的承办律师的指点下,还是有一定数量的案件能够通过上诉二审,被纠正的。期间的风险和艰辛,当时人和承办律师都能体会得到。                
                     案件详见(2017)沪0101民初20881
                     案件详见(2018)沪02民终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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