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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工作,巩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目前,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仍然存在企业参保意识不强、缴费自觉性不高、督促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直接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不利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养老保险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克服“等、靠、要攠的思想,增强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参与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切实解决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发放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各部门的目标管理,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严格考核,奖惩逗硬。

  二、加大扩面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一)明确参保范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川府发[1999]19号)等规定,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由职业人员等均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落实扩面责任制。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本区县所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重点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市局主要负责督促已参保企业的全员参保工作,重点做好农民工、短期工的参保工作;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和市工商局主要负责督促民营企业的参保工作;市经贸委主要负责督促工业企业的参保工作;市卫生局主要负责督促餐饮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市交通局主要负责督促货运及客运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市建设局主要负责督促建筑开发及装饰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市文化局主要负责督促文化娱乐及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自贡药监局主要负责督促医药企业及药品经销人员的参保工作;市旅游局主要负责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酒店、旅馆及旅游景区景点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市民政局主要负责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市教育局主要负责督促社会力量兴办学校等单位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市公安局主要负责督促保安人员的参保工作;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所管辖的批发市场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

  (三)明确政策,引导参保

  1、短期劳动合同工、农民工参保问题

  凡是企业使用的短期劳动合同工、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已与农民工形成,按规定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但尚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保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可以按规定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日。在规定时间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的,其补缴部分不加收滞纳金。

  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允许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加收滞纳金,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1996年以前工作期间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允许补缴,更不能计算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2、民营企业参保问题

  全市民营企业必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私营企业参保原则上按全市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缴费比例执行。在规定时间内参保,执行统一办法确有困难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允许实行“低进低出”的办法,即原则上可按不低于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40%的基数缴费,基本养老金在统一制度计发标准基础上按实际缴费基数占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标准的实际平均比例计发。

  民营企业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民营企业人员中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接续,因原单位欠费未办理转移手续的,经本人与原单位协商,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以按人均欠费的40%至50%的比例补缴欠费。

  在民营企业工作多年,按规定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了招用工手续且本人愿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允许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

  民营企业参统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纳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3、乡镇企业参保问题

  乡镇企业参保参照民营企业参保办法执行。

  4、个体参保问题

  个体人员参保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和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可按个体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统单位职工离开原单位后中断缴费的人员,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到社保机构续保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加收滞纳金。

  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单位工作但一直未参保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其以上的人员,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参保的,可以允许按企业职工办法从1986年开始补缴,补缴金额全市统一,不加收滞纳金,今后按个体办法继续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单位工作但一直未参保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的人员,允许按个体办法补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原则上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社保机构同意可顺延5年缴费。

  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单位工作但一直未参保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参保范围。

  三、强化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一)养老保险费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各参保单位应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的规定,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并按社保经办机构下达的征缴计划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3年起,我市对当期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计划补缴欠费的单位颁发《社会保险费缴费信誉证》。

  (二)凡是生产经营正常、能够发放工资的单位,必须坚持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发放工资同步,必须按时足额缴费,逾期未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增收未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凡是有欠费的单位应与社保经办机构订立补缴计划,按计划补缴。在办理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必须按欠费的一定比例补缴欠费;凡是没有补缴欠费的,不得计算缴费年限,退休时相应扣减养老金待遇。

  (四)参保企业中停产3年以上的特困企业,经政府认定确实无力缴费的,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经企业与职工协商,社保机构审核,允许职工在不改变身份的前提下暂按个体养老保险办法缴费,职工个人帐户按规定记载,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到达退休年龄,依法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其余欠费由企业负责订出补缴计划,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清偿。职工代企业缴纳部分转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待资产变现后依法清偿。

  (五)改制破产企业社保欠费的处理。被兼并企业欠缴的社保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企业分立的,欠缴的社保费由分立各方按规定比例分别补缴;拍卖出售和实行租赁的企业欠缴的社保费,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办法;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保费,依法在破产财产中予以清偿;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应在改造前对欠缴的社保费进行清理,属整体改造的,由改造后的企业补缴,属分离式改造的,根据企业分离或资产分离的性质划分补缴欠费责任,分别予以补缴。

  (六)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受清算组委托或同意,进行生产、经营自救活动并仍在给职工发放工资的,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凡改制、破产企业社保欠费必须落实责任单位,并签订相关协议,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协议补缴。

  (八)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期限(1年之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保机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九)定期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对社保欠费的单位进行曝光。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不得出国考察和晋级增薪,单位和领导不得评选先进,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实行年薪制、期薪制的单位,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年终不得兑现年薪、期薪。对欠费严重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稽核成果与奖励挂钩的办法。各级劳动保障监察、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少报、瞒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冒领养老金情况的监察、稽核,追缴违规资金,做到应收尽收。监察、稽核追缴的基金和滞纳金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罚没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对监察、稽核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监察、稽核征收到账资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做好破产、改制企业分流人员和长期关停企业职工的续保缴费工作

  (一)凡与企业终止、的职工,企业必须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并代扣代缴1个季度以上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体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二)原参统单位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凡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分流人员必须按规定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即使满15年也应缴纳至退休年龄,否则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待遇。

  (四)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流动后,应接续养老保险。一是流动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统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继续为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是在机构改革或人事制度改革中被辞退、辞职、解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现从事个体经济或自由职业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关系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转移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参保办法按个体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五、加强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区县政府是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要严格退休审批工作,凡是不符合国家提前退休规定的,不得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职工退休的管理,坚决控制非正常提前退休。要建立特殊工种备案制度、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完善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凡是在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收回冒领的养老金,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要进一步探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原则,加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步伐。

  六、齐抓共管,强化服务

  各类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自委办[2002]37号)要求,向全厂(公司)公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等,接受职工监督。不按时足额缴费或不公布缴费情况的,职工有权质询企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计,并督促其按时足额缴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缴费单位进行营业执照年度检验时,应审查其参保缴费情况,对未参保或未缴纳以及未足额缴纳的单位暂缓办理营业执照的年检,并督促其参保和足额补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与财政、工商、审计、税务、质监、经贸等部门联系,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管理水平,并按规定定期公开个人帐户对帐单,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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