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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发送侮辱、诽谤邮件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9-01-28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杨某某自2013年以来使用单发和群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原告恶意骚扰与诽谤。海淀法院在2015年曾为此做出民事判决。今年以来,杨某某更加嚣张,恶意侮辱和诽谤原告的邮件已经扩展到北京大学全校的范围。被告的虚假邮件、咒骂和威胁,既对原告的工作与生活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严重干扰了北京大学的正常教学与治安秩序。原告的身体随着被告每次的骚扰而病情加重,极大的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其次,被告在学校通过群发邮件,广泛散布关于原告的各类谣言,极大的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给他的正常教学以及学校委托的对外交往事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最近被告扬言要来北大散发纸介宣传资料,将对北大的安全环境构成潜在威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公开赔礼道歉、逐一对散发到北京大学各部门的邮箱发邮件道歉,并抄送给原告、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所造成的影响;判决杨某某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姚志斗律师观点: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本案中,原告曾就被告损害其名誉权一事提出过诉讼,但被告仍未就此约束自身的行为,通过邮件方式继续对原告进行侮辱,且发放给其他学院教师,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再次构成侵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与被告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且因被告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仍再次实施,主观过错非常明显,势必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不安和沮丧,故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予以适当提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案件结果: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通过电子邮箱向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公共电子邮箱公开发送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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