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9-0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林灿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点评:该判决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作为首例,本案的判决可谓是法治的良好体现,是对法律精神的崇尚与弘扬,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而言,必将成为“它山之石”。第二,本案判决进一步丰富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凸显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这是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一大突破。第三,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省级政府和市地级政府可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且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本案判决是对某些传统思维与旧观念敲响警钟,将有效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第四,依法治国,执政为民。民为国之本,环境资源生态功能关系每一个人的生存。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关键。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这一文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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