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椎间盘手术中存在过错致脊髓损伤并截瘫构成一级伤残,导致医疗纠纷

发布日期:2019-04-24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在被告处入院就诊诊断为腰间盘突出症,行后路镜下椎间盘摘除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导致脊髓损伤并截瘫,构成一级伤残。鉴定机关建议过错参与度为50%,法院予以采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损失合计388875.2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椎间盘,脊髓损伤,一级伤残
一.引言
医院在为患者行椎间盘手术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脊髓损伤并截瘫,构成一级伤残的损害后果。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葛xxxx大学xx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20161011日原告在被告处入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腰间盘突出症,后被告为原告进行了后路镜下椎间盘摘除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手术操作存在严重失误,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痛苦,难受程度常人无法容忍。原告手术后出现双下肢感觉及运动障碍,大小便失禁,一年多来解大便靠灌肠,排尿,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不便,给原告的人格尊严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给原告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生活负担和精神压力。手术后的痛苦,迫使原告于2016112日入院第三方医院治疗,诊断为脊髓损伤并截瘫,术后切口感染。
三.裁判结果
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被告诊疗行为经司法鉴定存在过错,对原告构成一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机关建议过错参与度为50%,事实清楚。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其医疗过错所致各项损失,法院予以支持。2019211日,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损失合计388875.2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操作失误,未尽到说明告知义务,其错误的诊疗行为导致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使得原告病情越来越重,身体越来越差,原告出现小腿消瘦萎缩等现象,增加了原告生存成本及生存风险,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医方认为,被告对原告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正确,采取的医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原告病情出现变化之后,对其采取的医疗措施符合其病情及医疗措施,原告目前出现的问题是其自身疾病发生和发展的结果,不是我院医疗行为不当导致的。
(三)医疗鉴定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治疗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损害后果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D级,建议为50%。被鉴定人所受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误工期(休息期)及营养期评定为自手术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医疗纠纷:食管癌术后应警惕吻合口瘘的发生,并给予有效对症治疗。3.医疗纠纷:为肝血管瘤患者行微创手术切除,应注意肝静脉破裂出血。4.医疗纠纷:结肠癌手术时,应遵守诊疗规范,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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