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不得以拆除违章建筑的名义,实施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
发布日期:2019-04-30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征收拆迁,征收补偿,行政诉讼,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一.引言
以拆违为名行土地征收之实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柴某某与xx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xx行初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于2003年在涉案土地上建房居住,一直到房屋被强拆。2017年8月被告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xx城中村改造征迁指挥部,并启动实施xx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原告家房屋在改造项目范围之内。
(二)2017年9月10日,被告所属机构xx路办事处对原告的房屋委托xxxx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确定的总补偿金额为287650元。2018年4月16日,xx市规划局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认定原告在xx九组建设的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令原告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
(三)被告提供的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回证上没有原告签字,没有注明送达方式。2018年4月26日被告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原告房屋。拆除时没有对原告家房屋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进行登记保全或者公正。
三.裁判结果
本案涉案土地房屋是集体所有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的批准。对地上附属物的拆除也要依法进行,且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拆除,即使要强制拆除,也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被告没有强制拆除的职权。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且超越职权,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判决确认xx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称: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定原因,未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均不得侵犯。被告作为一级人民政府,理应依法行政,但其置法律于不顾,肆意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违法。为维护合法权益,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二)被告诉称: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无论是构筑物还是建筑物,建筑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经批准。因原告柴某某没有提供合法批准的建筑许可与规划许可手续和经合法规划的宅基手续,xx市规划局依法对其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予以送达。同时,涉案房屋属于城中村改造范围,在多次催告原告柴某某自行拆除无果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依据xx市规划局对柴某某的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书才对其房屋进行了拆迁,显然符合法定拆除程序。
(三)法院认为:拆除违章建筑的目的是对破坏城市规划行为的处罚,对建筑所使用的土地则不能被收回,涉案房屋被拆除后,房屋使用的土地已被征收,被告对原告房屋亦作出征收评估报告。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的实质是以“拆违”为名而行的征收拆迁之实。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关于拆违:房屋的强制拆除应当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征收的则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公告,在强拆时要对建筑物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进行登记保全或者公正等法定程序。而纵观本案整个强制拆除过程,被告并未履行以上法定程序,所以即便被告是以拆除违章建筑的名义进行的强拆,其强拆程序也是违法的。
(五)关于强制拆除: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都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进行,而办事处、各个职能部门甚至村委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行为,都是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的,这些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委托,由县级政府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需依法向法院申请,方可执行强制拆除。2.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如不遵循事先告知和不得在夜间拆除等法定程序 亦被确认违法。征收3.拆迁: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被拆迁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4.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以保护公民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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