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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经适房过户时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引纠纷

发布日期:2019-05-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沈先生起诉称:被告杜女士与被告杜小姐系姐妹关系。1984年12月29日,我和杜女士登记结婚,2000年购买甲市乙区XX小区4号楼905号房屋,并登记在杜女士名下。该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诉争房屋购买后便一直借给杜小姐一家居住。我也曾向杜女士提出要回房屋,但杜女士始终不同意。2014年,我和杜女士感情不和,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我才得知杜女士已于2011年9月2日与杜小姐于签订的《甲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诉争房屋作价218991元卖给了杜小姐,并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且杜女士称现在诉争房屋已经是杜小姐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不能提出分割的要求。诉争房屋系我与杜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二人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杜女士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杜小姐也不是善意的第三人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于2011年9月2日签订的《甲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2、要求被告杜小姐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杜女士名下、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杜女士答辩称:原告所述属实。2000年我委托杜小姐作为我的代理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该房屋系我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我确实背着原告将涉案房屋卖给杜小姐,故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杜小姐答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00年时,我、杜女士及沈先生三人约定,由我购买诉争房屋,后我和我家人向亲戚朋友四处借钱支付了141197元购买诉争房屋,沈先生对此事完全知情。2006年诉争房屋房产证下发,因购房发票上交款人处记载的是我的名字,工作人员称必须与签订合同的人名字相同,才能办理房产证,故将发票上交款人我名字后面又加上杜女士名字,房产登记在杜女士名下。2011年9月2日,杜女士与我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诉争房屋已满五年,可以上市交易,该合同是对2000年借名买房的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且沈先生对整个事件的过程非常清楚,不存在其所说的杜女士擅自处分的情况,故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从2000年开始,我及家人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使用至今,并持有所有的购房票据,物业合同和供暖合同都是由我签订,我是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现我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沈先生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杜女士和我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2000年11月30日,杜女士与甲市L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甲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杜小姐为购买XX小区4号楼905号房屋,借用杜女士名义,支付141197元购房款(购房款发票“购房单位”处记载杜小姐、杜女士两个名字,但杜小姐名字上明显有划痕,杜小姐解释为在2006年办理房产证时工作人员要求购房发票上交款人姓名应与购房合同购买人姓名相同,随即将杜小姐名字划掉,后填写上杜女士名字),对房屋进行装修,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物业合同及供暖合同,自2000年在上述房屋居住至今。2006年,上述房屋下发房产证,登记在杜女士名下。2011年9月2日,杜女士与杜小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218991元,并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杜小姐名下。杜女士及杜小姐均认可218991元房款未实际支付,但杜女士表示系杜小姐之前承诺过户后即付款,但未付;杜小姐表示该218991元系在过户大厅工作人员按照当时房价估算的,仅为了办理过户手续,而非真实买卖支付的价款。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房屋在2011年过户给杜小姐之前的性质认定。根据案情,2000年杜小姐为了享受购房优惠,借用杜女士名义,出资购买诉争房屋,持有房屋所有权利凭证,并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自2000年至今居住在该房屋内,签订了物业合同及供暖合同,均可以推定杜女士与杜小姐口头借名买房合同成立并生效。2011年,虽杜女士与杜小姐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实质没有对房屋买卖的合意,仅为了办理过户手续而签订,应视为系对2000年口头借名买房合同的确认。沈先生及杜女士称该房屋系其交纳购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杜小姐系借住,以杜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杜小姐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均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故对沈先生要求确认杜女士与杜小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杜女士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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