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要求履行补偿合同出具文件,属行政处理而非信访意见
发布日期:2019-07-09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拆迁补偿,可诉,信访条例
一.引言
在征收拆迁中,对要求履行补偿合同出具文件,属行政处理而非信访意见。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宋某与x县xx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481行初13号”。
二.基本案情
(一)xx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9日作出X政文〔2019〕13号《xx镇人民政府关于xx村宋某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称信访人(宋某)反映的主要问题:2006年宋某与吉林人结婚,婚前在村里购买一处民房,并进行改建,现其与儿子户口均在xx村。2017年3月xx启动三村搬迁,2017年5月6日,宋某已签订拆迁补偿合同,但乡政府却没按合同进行补偿。现要求政府按合同进行补偿。
(二)经查,宋某在村里购买一处民房,并进行改建,要求按独立院落进行补偿,不符合拆迁补偿方案规定,之前所签的协议无效。宋某及儿子户口在村里,已按拆迁方案得到补偿,其所购买宅基地的附属物也已清算补偿到位。故答复根据拆迁补偿方案规定,宋某购买的民房不能按单独院落进行补偿,其他应得的补偿已按拆迁方案清算补偿到位。并告知当事人如对以上意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对xx镇人民政府的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
三.裁判结果
(一)x县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X政文〔2019〕13号文件中显示宋某为信访人,如其按照信访程序办理,应告知宋某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的权利。但该文件在答复意见后告知当事人:如对以上意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知x县xx镇人民政府在出具该文件时并不是信访处理意见,而是对当事人诉求依据行政权力作出的行政处理,且该答复意见直接影响原告的权利义务。故对x县xx镇人民政府关于该答复意见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交答辩状。本案中被告x县xx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作出该答复意见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视为该答复意见没有相应的证据,应当予以撤销。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决,撤销x县xx镇人民政府X政文〔2019〕13号《xx镇人民政府关于xx村宋某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2017年3月xx启动三村搬迁,原告所在的xx村也在搬迁之列。现补偿款、安置房已经开始发放,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按照协议支付款项及交付房屋,但是被告却私自撕毁协议,不按照协议履行,并且还称已经补偿到位,事实是原告没有从被告处领取任何款项。被告作出的《xx镇人民政府关于xx村宋某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违反《关于xx乡xx村整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暨协议搬迁的公告》,其行政行为违法。
(二)答辩意见:原告请求撤销的X政文〔2019〕13号《xx镇人民政府关于xx村宋某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是信访处理意见,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如果原告不服,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法院认为:2017年5月6日,宋某代表本户与x搬迁安置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xx村整村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就宋某家现有合法宅基地面积、合法房屋面积进行了确认,对宅基地、合法房屋面积、宅基地补偿金额、合法房屋补偿金额、围墙金额、附着物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签约奖、无突击抢建奖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房屋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同日,又签订了《xx乡村庄搬迁安置房购买协议书》,对宋某户享有安置房标准及购置安置房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购房款支付方式、合同生效要件等。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木器厂系依许可合法建设,原告的相应物权应受法律保护。2.征收拆迁:住宅所在土地已被出让,拆迁人应及时予以征收安置补偿。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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