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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请缺少资料被直接退回,属于怠于行使审查职责

发布日期:2019-07-10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xx土管所和xx总支收到xx村委会报送的材料后,经审查发现缺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和符合新批宅基地建房规定实体条件等资料后,未经充分解释和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完善的资料,直接将材料退回,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属怠于行使审查职责,其行政程序违法。被告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但没有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确认其行政程序违法,应予纠正。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宅基地,知情权,审查职责
一.引言
宅基地申请缺少资料被直接退回,属于怠于行使审查职责,引发行政诉讼。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林某某与xx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117行初4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林某某父母系xxxx村委会村民,育有三子,均已成年。2018311日,原告林某某向xx村委会递交新批宅基地新建住房的申请,村委会在申请书上签批“情况属实,请审批”字样后,报送被告xx街道办下属机构xx总支和xx土管所,该二单位口头答复不能审批,后将申请材料退回。
(二)20189月,林某某以xx街道办及区资源规划局不履行宅基地行政审批职责为由,向被告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区政府于2018126日作出复议决定书,认为原告申请的材料中缺少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村民会议记录、张榜公布等程序要件和符合新批宅基地建房规定条件等实质性材料”,故其申请在资格审查阶段因资料不全被退回,未被实际受理,遂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
三.裁判结果
(二)本案中,xx土管所和xx总支收到xx村委会报送的材料后,经审查发现缺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和符合新批宅基地建房规定实体条件等资料后,未经充分解释和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完善的资料,直接将材料退回,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在收到材料后长达三余月的时间内不作答复,直至进入诉讼程序仍不作改进,属怠于行使审查职责,其行政程序违法。被告xx街道办对其下属机构xx总支、被告区资源规划局对其下属机构xx土管所的程序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也指出了被申请人审查工作过程中的失误,但没有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确认其行政程序违法,应予纠正。
(三)201948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及时履行宅基地审查、审核职责并作出书面告知、答复的行为违法;撤销被告xxxx区人民政府新政复决字[2018]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与父母及兄弟等共12人住在60平方米危房中,其育有一女一子需分户,急需新批宅基地新建住房。201710月至20185月,其多次向xx村委会递交新批宅基地新建住房的申请材料,村委会经核实情况属实,开会研究决定报请xx街道办下属xx总支部和xx土管所。xx总支以不允许新开基建房、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不在农村长期居住为由拒绝审批。
(二)答辩意见:被告作出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首先,原告向xx街道办事处申请宅基地不符合报批程序,缺乏相应的报批材料,不予受理是客观事实;其次,原告的报批材料交由xx土管所工作人员,其表明不符合程序不予收件也是事实。以上两项可以看出原告的申请未被实际受理。原告申请宅基地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有关单位因资料不全不予受理是合法的,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驳回原告的申请。
(三)法院认为:关于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管理机关,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有明确规定。并对辖区内村民申请批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和应提交资料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辖区内村民提出新批宅基地建房的申请,所属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均具有审核的职能。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行政诉讼:审理期间撤销建奶牛场处罚决定,行政复议仍需继续进行。3.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4.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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