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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及是否承担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9-07-1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不能胜任工作的意思: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参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企业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员工或者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才可以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
企业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员工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案件胜败的关键。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参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即使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按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根据上述规定,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处理,否则将面临承担赔偿金的法律风险。也就是说,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此条款的运用,需要用人单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操作。实践中,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二是要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如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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