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2014)桂林市××花园小区业委会诉金×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9-08-14    作者:李昆林律师

桂林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桂林市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星民初字第867号


原告(反诉被告)桂林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负责人唐×,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昆林,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市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曲×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桂林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花园业委会)诉被告桂林市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在答辩期限内,被告金×物业公司提起反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阳小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对本诉与反诉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花园业委会的负责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昆林,被告(反诉原告)金×物业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曲×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花园业委会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4月18日签订了《桂林市××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桂林市××花园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年,被告向小区车主收取车辆占道、占场停车费,并每月向原告交付收费总额的30%占道占场使用费作为小区公共道路、场地等公共设施的中、大维修基金,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3000元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费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向××花园小区的小区车主收取了10万多元车辆占道费使用费,但并没有按约定将该笔费用的30%交付给原告,而是私自占用,从2012年4月20日至2014年4月18日共拖欠原告30000元的车辆占道占场使用费。此外,截止2014年4月18日合同期满,被告尚欠原告8个月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共24000元,被告在撤出小区后亦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移交业主资料、装修记录、业主押金登记表、财务资料、车辆管理登记表、物资财产表,严重影响了原告与新进场物业公司之间的交接。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按《桂林市××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24000元;2、判令被告按《桂林市××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30000元的车辆占道占场使用费;3、被告向原告移交业主资料、装修记录、业主押金登记表、财务资料、车辆管理登记表、物资财产表;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金×物业公司辩称,1、被告在提供服务期间服务质量好,小区收费率达70%。2、驳回原告30000元车辆占道费的请求。被告在服务期间多次口头、书面向原告要求依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车辆占道费,而原告以各种的借口一直拖延不予答复,导致被告在二年服务期限内,仅收取了车辆占道费5个月,直接导致经济损失数十万元。3、驳回24000元业委会工作经费的请求。按《桂林市××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只有在原告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方可支付约定的工作经费,事实是在被告2年的服务期限内,业主累计欠交物业费100余万元,占到应收物业费的30%,而原告一直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对欠交物业费的业主既不监督更不督促。2年的服务期限,在原告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应支付工作经费为7.2万元,被告已经支付了4.8万元。4、关于资料移交,被告已按原告所列清单移交了全部资料。


反诉原告金×物业公司诉称,被告在提供服务期间服务质量好,小区收费率达70%,从未收到反诉被告的任何意见、建议和要求,反诉原告的服务质量得到反诉被告的认可。根据《桂林市××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当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双方对合同履行期间的责任无争议时,甲方(反诉被告)必须在合同到期三日内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反诉原告)”。反诉原告的服务质量是得到了反诉被告的认可的,亦即双方对合同履行期间的责任无争议,反诉被告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给反诉原告。反诉原告在××花园小区服务期间,依据《桂林市××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附件2第五.1条约定“小区实行封闭管理”,而××花园小区当时公共设施的现状无法达到封闭管理的要求,小区公共设施应由反诉被告出资完善,反诉被告以缺乏资金为由,要求反诉原告垫资完善,反诉原告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出资30万元建设了包含车辆管理系统、摄像监控系统、铁艺大门、铁艺围栏、巡更系统等公共设施。反诉被告在合同期限未满,且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反诉原告,单方面违约,解除了双方的《桂林市××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导致反诉原告的投资无法收回。因当时均为口头约定,无法提供相关依据,特申请法院依据反诉原告实际投入这一事实,依法判决反诉被告退还反诉原告投资的全部公共设施,考虑到拆除这些设备会对小区居民居住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反诉原告愿意接受折价10万元。投资的公共设施反诉被告应退还或折价收购。根据《桂林市××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合同期满,甲方(反诉被告)决定不再委托乙方(反诉原告)管理服务物业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接受甲方委托的,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反诉被告在合同尚未期满,且未通知反诉原告的情况下,提前3个月登报,业主群发消息等形式向社会及全体业主发布更换物业的消息。由于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大多数业主停交物业费现象,使小区的收费率从原来的75-80%直降至10%左右,造成反诉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为此,请求法庭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此增加的收费成本5万元。为此,提起反诉,要求法院1、判令反诉被告退还反诉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元;2、判令反诉被告退回折价原告投资的公共设施约100000元;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因违约导致反诉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反诉被告××花园业委会对反诉辩称,1、反诉被告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20000元是事实,因存在合同争议,所以没有退还反诉原告;2、反诉原告所诉请的投资公共设施折价100000元及经济损失5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反诉被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组织机构代码证、函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工商局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附件。证明原告将××花园小区委托给被告实行物业管理服务。4、工作联系函3张。证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支付车辆占道使用费、业委会工作经费和移交相关资料等。原告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2014年3月14日提前一个多月告知了被告不再委托被告进行管理服务。5、会议纪要。证明2014年4月17日,原告、被告、城建局、漓东办、彩生活等各方代表对被告移交事项及拖欠电费问题召开了会议,各方要求被告移交相关材料及缴清所拖欠电费。6、2014年4月18日的函。证明2014年4月18日,被告函告原告,承诺按期将资料移交给原告。7、2014年4月23日的函。证明2014年4月23日原告再次函告被告,要求被告在合同期满后将全套物业资料移交给原告。8、移交清单。证明被告向原告移交的部分材料、物品清单。9、小区停车管理公告。证明被告出示的公告,每车位占道车费为150元/月。10、占道收费登记表。证明被告对部分业主占道停车的收费记录。11、记账凭证。证明原告因被告对地下停车场管理不好,双方约定从合同保证金中扣罚300元。12、收条。证明被告撤场时未清理垃圾,原告支付了300元清理垃圾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13、垃圾清运协议书。证明被告撤场时未清理树枝、垃圾,原告支付了2500元垃圾清运费,从保证金中扣除。14、收据(复印件)。证明被告收取清洁费没有移交给原告,1300元没有移交。15、2012年12月20日函,小区业委会近期工作简报,2012年8月3日函,区务公开会议邀请函,倡议书,2013年1月18日通知,紧急报告。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督促业主交物业费、电费等费用的义务。


被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签订了合同,委托管理小区。当时是达不到封闭管理的条件的,这些应该由业委会做的,但实际上是我们公司装的。2、七星花园住宅小区招聘文件(复印件)。证明业委会对我们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对社会发布招聘文件,业委会违约了。3、关于适当改造绿化带解决小区停车难的报告(复印件)。证明我们报了小区停车方案给业委会,业委会没有答复。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反诉原告)对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这三个函说的是三个事情,只能证明催促了一次,没有多次催促,也不能证明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这个工作联系函中没有提到不再续签合同;对证据5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无异议,不是各方要求移交资料,各方无权要求我移交资料,实际上,各方都没有要求我移交资料,也没有人要求我交电费,只是一周之内协商;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承诺将资料移交,只是一个通知函,我们已经列好清单,准备移交材料;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这只是个回函,对我方发的函的一个回复,不能证明原告再次函告我们公司移交资料;对证据8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无异议。对证据9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无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有异议,只是复印件,没有原件。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我公司没有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只是对突发的偶发的事件进行处理,已经处理完了,不能证明我公司物业服务不到位;对证据12、1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我公司无关,不能证明我公司没有清理垃圾。只是原告与第三方的关系;对证据14的真实性有待确定,只是个复印件,我公司帮他们做了清洁,我们工人提供了劳动,不用移交,我们公司没有义务移交给原告;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2012年12月20日函,说的是公用电费欠费的情况,问我要名单,恰恰证明原告没有履行督促义务,他们连哪些人没交费都不知道。小区业委会近期工作简报,这个简报是在我们进场之前的情况,与我们无关。2012年8月3日函,只提到工作经费的事。区务公开会议邀请函,与督促的事无关,只是通知要开个会而已。倡议书,没有提到关于物业费收取的事。2013年1月18日通知,这个通知提到了物业费收取,不是催收,还起了反作用,这个通知提醒业主不要一次性交费。紧急报告,与收费无关。这些材料都没有证明原告想要证明的内容。


原告(反诉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反诉原告的主张,也不能说明公共设施安装是否安装,谁安装了;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发布这个招聘文件,是原告的权利,不需要被告的批准,也不存在违约的行为;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是复印件,就算是原件,也与本案无关,我方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方案。


本院结合双方举证和质证,认证如下:对双方确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双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因与双方诉辩事由有一定的关联性,故本院亦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4月18日,××花园业委会与金×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桂林市××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桂林市××花园小区委托被告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年,即自2012年4月18日至2014年4月18日止。合同第十三条约定:金×物业公司在合同生效十日内向××花园业委会缴纳履约保证金20000元,当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双方对合同期间的责任无争议时,××花园业委会必须在合同到期后三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金×物业公司。合同第十四条第四项约定:……金×物业公司每月支付××花园业委会3000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该项第7目约定:……金×物业公司应每月向××花园业委会交付收费总额的30%车辆占道占场使用费。


另查明,金×物业公司已将20000元履约保证金交给了原告(反诉被告)。


再查明,2014年1月18日××花园业委会向社会发布招聘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文件,金×物业公司也报名参加了。2014年3月14日××花园业委会致函金×物业公司,请金×物业公司在接到本函之日起,做好财务清算、物资盘点、物业设施设备资料及业主资料整理工作,于2014年4月18日前移交给业委会。并在合同到期后与新物业深圳彩生活物业服务公司做好对接工作。该函金×物业公司已签收。2014年4月18日金×物业公司与深圳彩生活物业服务公司进行了交接。


2013年3月9日、3月23日、5月30日由于金桂物业导致地下室车辆管理有减弱趋势,扣除金×物业公司质保金80元;在新区停车,罚款80元,从金×物业公司质保金中扣除;在新城乱停车,罚款140元,从金×物业公司的质保金中扣除,三项总共扣除300元,该三次扣款金×物业公司的总经理曲×涛均已签字认可。


本院认为,对于本诉部分:2012年4月18日,××花园业委会与金×物业公司签订的《桂林市××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根据合同的约定,金×物业公司每月应支付××花园业委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3000元,金×物业公司只支付了48000元,尚欠24000未付,××花园业委会诉请被告支付尚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24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花园业委会没有提供金×物业公司对占道占场车辆收费达100000元的相关证据,对其要求金×物业公司支付30000元的车辆占道占场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又由于××花园业委会没有提交在其将××花园小区交由金×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时,关于业主资料、装修记录、业主押金登记表、财务资料、车辆管理登记表、物资财产表移交金×物业公司的移交清单,本院无法核对,对其要求金×物业公司移交的物品无法核实,故其要求金×物业公司向其移交业主资料、装修记录、业主押金登记表、财务资料、车辆管理登记表、物资财产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花园业委会在金×物业公司撤离后清理垃圾的垃圾费2800元要求金×物业公司承担,由于清理垃圾时金×物业公司已经撤离,其在清理此垃圾时没有金桂物业的认可,是否是金×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垃圾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花园业委会要求将此清理垃圾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反诉部分:2014年1月18日××花园业委会向社会发布招聘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文件,金×物业公司也报名参加竞聘。2014年3月14日××花园业委会致函金×物业公司,请金×物业公司在接到本函之日起,做好财务清算、物资盘点、物业设施设备资料及业主资料整理工作,于2014年4月18日前移交给业委会并在合同到期后与新的物业公司做好对接工作。从上述事实来看,××花园业委会是提前了一个月告知金×物业公司不再续聘其管理××花园小区物业,故××花园业委会在履行该物业管理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的情形。根据××花园业委会与金×物业公司签订的《桂林市××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金×物业公司缴纳了合同履约保证金20000元,本院予以认可,扣除金×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被扣掉的300元,××花园业委会应退回金×物业公司合同履约保证金19700元。对于金×物业公司要求反诉被告折价退回其投资的公共设施约100000元及承担因违约导致其经济损失50000元,由于金×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林市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桂林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24000元。


二、驳回原告桂林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桂林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退还反诉原告桂林市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97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桂林市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收取案件受理费1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桂林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已预交本院),由原告桂林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300元,被告桂林市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案反诉收取案件受理费1850元(反诉原告桂林市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由反诉被告桂林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250元,由反诉原告桂林市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本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反诉案件上诉费18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阳小荷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西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