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平台爆雷就是非法集资犯罪?
发布日期:2019-09-01 作者:许宝石律师
许宝石律师就此问题给出专业解读。
既然谈及私募,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私募,官方给出的定义为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私募是高收益伴随高风险,所以对于投资者是有明确规定的,合格的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也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同时发行的私募产品或项目在中基协备案。没有满足以上两条件就需要的私募公司就要完善自己。
那么核心问题来了,兑付困难,投资者拿不到钱就去经侦报案,去信访,该行为一定是犯罪吗,一定是非法集资吗?
许律师的观点,不尽然。民事责任咱们不聊,仅就刑事部分:如果说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一定是非法集资犯罪吗,这个观点过于武断和牵强。
非法集资这个是大家都会首先想到的,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这两个罪,这也是现实中运用的比较多的两个罪名,挪用资金罪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比如很多老板实际上就是由于把募集的资金挪作他用,以获取更多的利润,自以为不会发生意外,但是商场风云瞬间,于是引爆这是在意料之中的事情,职务侵占罪,还有合同诈骗罪,等等也是在刑法规制之中。兑付困难如果属于刑事案件,那么涉及的罪名是多元性,而非单一。
所以说任何一个案件拿过来,首先要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与警方沟通,然后进行定性分析,这样作出的判断才是客观公正,对犯罪嫌疑人有最大化的帮助,如果真心帮助涉嫌犯罪的人,请与律师多沟通,而不是自己网上随便看下就得出结论,这个观点真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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