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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提前30日通知单位?

发布日期:2019-09-24    作者:110网律师
答:1. 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也即是单位违约;
2. 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拖欠工资的;
3. 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也即是单位不予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等;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也即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损害劳动者权益;
5. 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此时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无效而不受其约束;
6. 当然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1-6种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只需告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等待30天。第7种情形因已涉及到劳动者个人的人身安危,故无需事先告知单位可直接离职,对此单位不得扣发劳动者的工资等。
注意: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支付方式,详见后续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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