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许可非法采矿 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9-10-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苏某甲、苏某(另处)、王某(另处)三人合伙购置采砂船后,经陶某(另处)介绍,在李某某(另处)的安排下,在淮河寿县方圩段附近禁采区内非法采砂,在此期间,苏某甲、苏某等人盗采河砂销售牟利5397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苏某等人在淮河禁采区盗采河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采矿罪,且与李某某、苏某属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甲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关于辩护人“被告人部分犯罪数额不清”及“被告人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银行卡流水清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在案证据无法查证被告人揭发陶某的其他犯罪行为,故本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苏某甲因涉嫌他罪在淮南市看守所羁押期间,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该起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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