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脑出血患者未行必要的脑核磁增强扫描,漏诊脑胶质瘤
发布日期:2019-12-02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医疗纠纷,脑出血,脑核磁扫描,漏诊,脑胶质瘤
一.引言
对脑出血患者未行必要的脑核磁增强扫描,漏诊脑胶质瘤,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李某某与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382民初2606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丈夫梁某于2016年5月13日因脑出血就诊于被告x市人民医院,保守治疗39天出院。2016年10月3日再次因该病就诊于被告处,手术治疗75天出院。2017年1月9日,由于头部术后骨窗突出,去x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确诊为间变型星形细胞瘤,住院手术治疗8天。2017年1月16日转入被告ICU治疗5天,于2017年1月20日死亡。死因为呼吸循环衰竭。梁某两次在被告处治疗,被告均按普通脑出血给予治疗,未做核磁增强扫描,未诊断出脑胶质瘤,实属漏诊。延误了病情,延误了治疗最佳时期。被告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某陈述的事实被告x市人民医院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李某某丈夫梁某在x市人民医院因病住院治疗过程中,由于x市人民医院漏诊造成梁某治疗延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x市人民医院应当承担过错责任。2019年4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死亡赔偿金514720元、鉴定费用8450元计523170元的40%即209268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两项合计289268元,于判决生效后给付。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梁某在ICU住院期间属于特级护理,护士应当24小时在患者身边观察。但被告未给予应有的护理防治和处理措施,尽到应尽的医疗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未造成患者气道堵塞、静脉输液严重渗药、双下肢血栓形成,脚趾严重黑紫。是导致死亡的最直接原因。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医方辩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三)医疗鉴定意见:x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漏诊),其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延误(肿瘤)治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整体)40%。
(四)法院观点:x市人民医院的过错并未增加梁某治疗的费用,其应当在梁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主张精神抚慰金115620元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至80000元为益。因此,李某某主张x市人民医院承担除上述费用以外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 医院鉴别诊断不明确,误将异位甲状腺当做舌根肿物切除。2.医疗纠纷:胆囊切除手术后出现胰瘘,导致患者病程延长医疗费增加。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疗纠纷:结肠癌手术时,应遵守诊疗规范,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5.医疗纠纷:未能及时诊断胆囊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致患者最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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