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乱耍酒疯可能会判刑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1日,王某酒后在一店门前,无故殴打行人李某,之后李某与其同伴拨打110,民警刘某等人接到报警后,即前往现场制止。到达现场之后,王某明知民警刘某等人是依法执行职务,而与执行公务的民警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用拳击打民警刘某眼部,致使刘某左眼眶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王某被审查归案。当地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因之前就先行羁押了将近九个月,所以在判决生效之后,即被释放出来。
妨碍公务罪: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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