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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足与完善

发布日期:2020-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家务劳动是每个家庭的生活基础。家务劳动分配的公平感,直接影响夫妻彼此间的满意度。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现状,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提出相关建议。希望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立法提供有效参考,促使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关键词: 家务劳动; 补偿; 夫妻; 婚姻法;

  根据人口普查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这次人口普查登记的全国总人口为1,339,724,852人1。中国的人口管理实行户籍制度,是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政策。一户主要是指一个家庭,而每个家庭主要是夫与妻的结合。家庭的管理,具有根本的基础作用,直接关系着我国人口管理的稳定性。“柴米油盐酱醋茶”道尽了每个家庭的日常生活常态,与之相对应的家务劳动也是每个家庭正常运作的不可缺少的。家务劳动主要包括:一日三餐的买菜煮饭、养育幼儿、照顾老人、卫生清洁、日用品采购、家用电器维修、水电费支出、庭院种植的浇水除草施肥等等,这些都需要人力的付出,而且是日复一日,周而复始。家务劳动同样是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不仅含有使用价值,同时具有一定的剩余价值。若经过社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家务劳动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也可以获得与其他商品和服务一样的交换价值。家务劳动包含人类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它不仅仅是体力劳动的付出,更需要脑力劳动的投入;需要付出人力成本和机会成本。本文主要是探讨家庭经济生活水平与当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相当的家庭中,夫妻其中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事业发展能为家庭带来利益最大化,并且期待能够分享发展成果,而贡献自己的时间和人力自愿承揽家务劳动,对于贡献一方进行相对的价值补偿。

  一、家务劳动的历史溯源

  我国古代宗法伦理观念对婚姻十分重视,其中西周时期关于家庭伦理的法律思想,一直影响着往后朝代的婚姻生活制度。例如:周礼规定的“三不去”,主要是指解除婚姻时有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不能休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其中第二条是指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第三条是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不能休妻。从“三不去”的条件可以看出,妻子侍奉公婆和丈夫同甘共苦,妻子对家庭的付出在历史上得到肯定和认同。由于我国自古以来是农耕社会,劳动分工表现为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儒家思想的“夫为妻纲”,夫妻关系是以夫为主,妻为从。纲皆取于阴阳之道。具体地说,夫体现了天的“阳”面,妻体现了天的“阴”面;阳永远处于主宰、尊贵的地位,阴永远处于服从、卑贱的地位2。在古代社会夫权的统治下,统治者企图把封建等级制度神圣化为宇宙的根本法则。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男尊女卑在家务劳动中表现为妻子是要主动且毫无怨言地承担一切家务劳动,并且以此为道德标准衡量主妇的美德。综上所述,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和历史封建等级观念的桎梏,家务劳动是分配给妻子的,对丈夫则是无此要求。

  二、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存在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不断提高,现代女性就职工作的人数不断增多,传统的女性人数不断下降。为了提高生活质量,许多家庭夫妻俩都外出工作,以增加家庭收入改善生活。特别是“二胎”政策实施后,谁来照顾孩子?此时,不同家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如下:第一、妻子辞工回家带孩子,虽然家庭收入减少一份,但妻子照顾幼儿更能增加亲子感情,言传身教对幼儿的教育有良好的影响。第二、妻子在休完产假后继续工作,雇佣保姆照顾孩子。即使妻子是第二种选择,但既要工作又要兼顾家庭,她们的工作时间无限延长,白天上班,晚上带小孩,周未做家务,还要辅导大孩作业。在“二胎”家庭,妻子日夜都在为家务活动操劳,此时,如果丈夫工作之余打下手,帮忙做下家务活,对于妻子来说,不但事实上减少了负担,而且心理上也有慰藉,觉得不是自己一个人在战斗,为了家庭妻子更愿意付出。丈夫的体恤和帮忙,不但能增加家庭和谐度,而且提高家庭幸福感。假如,丈夫对家务劳动不闻不问,会挫伤妻子的积极性,影响夫妻关系。严重来说,可能会引起妻子的产后抑郁症,这样的结果往往是后患无穷的。我们作为家庭的组成人员,应该密切关注家人的健康状况,主动分担家务劳动,减轻贡献方的工作量和压力。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足与完善


  (一)女性家务劳动相对于男性负担较重

  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受访的72.7%的的已婚者认为,与丈夫相比,妻子承担的家务劳动更多,其中女性高于72%,男性低于16.0%,从而得出结论“女性家务劳动负担较重,平衡工作和家庭需要社会支持”3。女性在外要面对工作的压力,在内要面对家事的繁琐,身心都会感到疲惫,如果长期处于压抑的状态,会影响身心健康。

  (二)法律保障不到位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法条虽然弥补了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空白,但还存在以下缺陷:首先,法条规定只有在夫妻分别财产制时才适用。但现实生活中我国夫妻很少采用分别财产制,这导致了法律适用的前提缺失。其次,法条规定只有在离婚时才能提出家务劳动补偿。但家务劳动是贯穿于婚姻缔结后组成家庭的始终,不是在离婚时才突显家务劳动的价值。这缩小了家务劳动补偿请求的范围和时间。再次,家务劳动补偿的计算方式缺失。“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务劳动是家庭内部的私隐,做了什么,不做什么,当事人也很难举证,何况局外人不了解个中事由的来龙去脉,法官也难以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

  三、完善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意义

  (一)平衡夫妻利益

  古语有云:“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意思是不担心分的少,而是担心分配的不均匀,不担心生活贫穷,而担心生活不安定。这种思想对后代人的影响甚大,甚至成为现代人的社会心理。这里的“均”,不是简单平均,而是各得其分,是在公正的分配制度下个体所分配的份额。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完善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

  (二)肯定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

  马克思谈到了商品价值量的问题:“那么,它的价值量是怎样计量的呢?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尺度。”4由于家务劳动具有隐性的特征,家庭成员做多做少不影响外界事物,但是直接影响家庭内部的日常运作。完善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考虑了人力成本、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带来的经济效益,肯定了个人的劳动时间,表明了个人的劳动价值。

  (三)维护家庭稳定

  随着我国普法的深入,男女平等的意识越来越高。完善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对于负担家务劳动多的一方提供法律支持,不仅可以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督促参与度少的一方承担家务劳动,有利于夫妻间的分工合作,增强家庭内部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四、完善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建议

  (一)延长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时间

  因当前的法律规定只有离婚时才能提起家务劳动补偿,为了保护家务劳动贡献方的诉讼利益,建议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二)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计算方式

  因当前法律条文没有计算的规定,为了使家务劳动补偿转换为货币补偿,在此建议劳动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当地的家政服务收费进行界定,结合市场行情和相关因素,计算出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数额,从而实现诉讼的目的。

  (三)对不事者采取惩罚措施

  除了进行货币补偿外,建议对不事者采取惩罚措施,例如:颁布家务劳动的服务令,要求不事者为家庭服务多少天,服务内容是什么,以及如何评价服务等等,强制不事者参与到家务劳动中,让他们体会劳动的艰辛,从而转变劳动态度,重新回归家庭的怀抱中。

  (四)合理分工,齐齐参与

  中国人“家”的观念是根深蒂固的。作为一家之长,应该积极引导各家庭成员各司其职,合理分工,让孩子参与到家务劳动之中,从小培养刻苦耐劳的品德,与家人一起共同奋斗,建设和谐美丽家园。

  (五)借鉴外国的立法成果

  我国《婚姻法》是在2001年修订时,才提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但外国的法治管理比较完善,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立法成果,提高我国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立法水平。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64条:“关于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5《越南婚姻家庭法》规定:“分割财产时应当合理地考虑财产状况、家庭的具体情况以及各方的贡献大小。在分割财产时肯定家务劳动的贡献,重在保护妻子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6

  五、结束语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婚姻的本质是夫妻和谐,子女孝顺,家庭幸福美满。在此讨论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只是最低的道德要求,现实中夫妻可以把家庭经营的井井有条,就不必适用此法条。毕竟家务劳动补偿的提出,或多或少都会影响夫妻关系的。所以,夫妻双方勤勉共进,为家庭撑起一片晴天,这才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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