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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哪些情形需要终止审理

发布日期:2020-03-09    作者:许仙凤律师

刑事诉讼的中止与终止并不是一回事,在中止审理的情况下,如果之后导致中止的原因消失之后,那么就应当恢复对案件的审理。当然,之前中止审理的期间是不会被计入案件的审理期间。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时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诉讼中止的情形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终止,仅限于审判阶段,表现为终止审理。在审判阶段,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5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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