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人身损害案例
发布日期:2020-03-19 作者:郭庆梓律师
刘某,女,2011年6月7日早7时50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1年10月份,刘某将肇事司机、车辆所有人和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2011年12月28日,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98824.38元。
2011年12月12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2012年4月末,刘某在中日联谊医院做手术取出内固定物,手术之前,开通了工伤保险待遇通道,几乎没花什么钱。2012年7月25日,长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刘某构成九级伤残。
2012年8月17日,刘某与单位达成和解协议,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共支付工伤待遇人民币98782.26元。
这个案子最大的亮点是:工伤和人身损害是可以兼得的,这是只有在理论上才有可能的事情,经过律师大量艰苦努力的工作,成为在实际中也可能的事情。
整个案件堪称完美。
该案的成功,反应了该案的代理律师,对整个案件的走向的良好把握,以及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的精细入微的操作。如果不是多年来累计的经验,整个案件不可能这么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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