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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庭审改口 驳回诉求再判罚金

发布日期:2020-03-20    作者:李建录律师

原告本主张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在第二次庭审却改称一半是借款,要求被告归还10万元。2020年3月19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xxx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诉讼请求,并因涉嫌虚假诉讼,对其罚款2万元。
        李某、赵某、孙某曾一起在国外打工。赵某从事运输业务,孙某从事介绍运输业务。孙某拖欠赵某运费600万元外币(按当时汇率计人民币35万元)。 
        2014年2月6日,李某先后将两笔10万元打入赵某账户。 
        2019年1月,李某委托律师向赵某邮寄《商账催收律师函》,赵某未有回应。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 
        第一次庭审中,被告赵某辩称,自己与李某间无借贷关系。2013年末,自己向孙某索要运费,原告李某给自己转账20万元系孙某让李某先代为支付的运费。后因外汇贬值,孙某企图要回20万元,重新以外汇支付,李某也曾因此事一同上门两次。 
        第二次庭审时,原告李某更改诉讼请求,转为要求被告归还10万元的借款。称第一笔是代案外人孙某支付的运费,随后立刻支付的第二笔属于被告的借款。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借人没有借条,仅凭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抗辩转账并非借款而是其他债务后,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仅提供转账凭证,并认可了被告的部分抗辩,就第二笔10万元亦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原告虚构借款事实,并企图通过诉讼来使虚假的债权债务获得法律裁判文书的确认,以达到侵害本案被告合法权益的目的。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且因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罚款2万元。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虚假诉讼的认定与处理。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情形。具体实施方式可以表现为“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李某没有欠条,仅有转账凭证,且两次庭审陈述前后矛盾,不能印证借贷事实的发生,并对被告的部分抗辩予以自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告诫人们,诚信乃立身之本,若为了一己之利而罔顾事实,企图借助法律来实现不法目的,不仅注定失败,自身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大家,在民商事活动中,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产生争议时耗费时间与精力。关键字:债权债务 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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