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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主动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金

发布日期:2020-03-27    作者:肖升东律师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6631号
        原告:秦来富,男,汉族,1982年10月27日生,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东,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芹,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联谊大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9778195Q。
        法定代表人:王军峰,职务:董事长。案由:商品房预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来富诉被告青岛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来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素虹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于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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