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能要求赔偿增值损失吗?

发布日期:2020-04-07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如经评估房屋有增值,则可以赔偿部分增值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2008年买的宅基地房,2018年判决合同无效返还房屋,经评估房屋价值27万,最终卖家需赔偿增值部分的70%给买家。但即便这样也无法真正弥补买家的实际损失,因宅基地房的价值评估,是远远低于商品房的价值评估的。还有部分法官判决土地部分的价值不用赔偿,仅赔偿上盖房屋的价值,那就赔偿更少了。
判决书节选:
    关于李买家要求严卖家赔偿房地产增值损失40万元的主张是否成立。1.关于涉案原有的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新村村一队上的房屋(地号2xxxx3,建筑面积为57.31平方米)及其使用土地的增值损失。涉案房屋的买卖双方均应知晓法律及国家法规政策对于农村房屋交易的限制性规定,故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但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出卖人在时隔多年房屋增值之后要求返还房屋,故出卖人应当负担主要过错责任,法院酌定出卖人与买受人的过错责任比例为73,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向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合同签订于2008年,现涉案房屋价格已有上涨,李买家因此遭受损失,严卖家应对该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广州国融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已评估涉案房屋及其使用土地的评估价值为273200元,鉴于严卖家及李买家对该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故法院予以采纳。按照上述的过错责任比例,严卖家应向李买家赔偿原有房屋及其使用土地的差价损失128240[273200-90000元)×7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