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致劳动合同解除 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20-05-20 作者:李建录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致使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法院依法判令甲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寄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如下情形时,劳动者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甲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发工资计算,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因该些情形解除劳动关系都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要注意,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注明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作者:王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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