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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0-05-27    作者:郭庆梓律师
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多由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监护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那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能否代其放弃继承遗产呢?
        《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根据上述规定,在继承遗产时,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基本都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根据该规定,可见,即使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同意放弃继承权,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放弃的,其代理行为也是无效的。 
        实践中,有些监护人代为放弃继承权并办理了公证,对于公证放弃财产是否有效?法官表示,放弃继承权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办理公证,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理其放弃继承权,由于这个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因此,对未成年人放弃继承权这个无效的民事行为进行公证亦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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