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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的原则及其必备条件介绍

发布日期:2020-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保险公司设立的原则

  1.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3.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

  4.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二)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3.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3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1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4.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5.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6.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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