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如何编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20-06-08    作者:方乐律师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则该章程无效。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发起或募集);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法律不明确,有赖于公司章程加以明确。
二、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也可以不记载的事项。公司法主要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任意记载事项:
(一)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是否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监事会中公司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
(四)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除《公司法》第142条前两款规定之外的限制性规定;
(六)对于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方式之外的方式进行分配;
(七)公司的营业期限;
(八)公司解散的各种事由;
(九)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因此,大家在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编写的时候就要注意这些内容,才能有利于编写。这对于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一点,不过大家需要知道公司章程也要在公司法的规定范围之内才能合法有效。
(文章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