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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方盘查时主动交代罪行的是否构成自首?

发布日期:2020-06-16    作者:宋开诚律师
亲办案件:
    李某与王某系恋爱关系,一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冲动之下,李某用墙角的绳索从背后勒住王某,导致王某窒息死亡。李某于当日晚将王某拖至附近农田将王某尸体掩埋。五日后王某家人向公安机关报王某失踪案。警方遂对本案进行排查,因李某系王某恋人,警方来到李某家中,将李某作为本案一般关系人进行盘查,迫于愧疚和压力,李某主动交代了其杀害王某的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李某是否构成自首?
 
正方观点:
    李某系在被公安机关一般性盘查期间陈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虽公安机关已经知道王某失踪或可能死亡的情况,但尚未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李某,此时李某并非犯罪嫌疑人,其属于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犯罪线索和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反方观点:
    李某不构成自首,李某系办案民警主动来其住处调查时承认犯罪事实,缺乏主动投案的条件,充其量属于坦白。
 
律师意见:
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目前我国对于自首有关的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部分的规定以外,还存在分则中部分罪名(如贪污贿赂类有关自首的特别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七种视作主动投案的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五种情形。
    本案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条规定的自首情形,即“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对此案例,尚有些许问题需要说明:
 
一、什么是一般性盘查?
    所谓一般性盘查,是指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在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下,根据犯罪现场和侦察工作经验,在一定范围内对具备作案条件或可能与案件有某种关系的对象,进行排查的一种侦察活动。
 
二、一般性盘查的特征?
    一般性盘查有以下特征,一是排查对象不确定性;二是排查范围广泛性;三是发现犯罪线索的偶然性。一般有两种情形较为常见,一种情形是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尚不明确,在排查某种特定事由时,如排查失踪人员的过程中,仅凭掌握的行为人与失踪人员的交往、联系等,即对行为人进行一般性调查询问时行为人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一种情形是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但嫌疑人尚未被锁定,公安机关在一般性排查中,仅凭某人与案件具有某种特定关系,即将其传唤到案进行调查询问,后行为人如实供述。
 
三、一般性盘查构成自首必须如实供述。
    上文所述,构成自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将一般性盘查中的如实供述也认定为自首,系将其缺乏自动投案情节的一种补正措施,其称之为“视作为自动投案”。因此,若一般性盘查中供述案件事实希望被认定为自首的,其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如实,不能存在避重就轻或虚假的供述。否则将不能“视为自动投案”而认定为自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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