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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著作权审案效率

发布日期:2020-07-28    作者:杨谦律师
一、如何提高著作权审案效率
提高著作权审案效率的方法如下:
        一是探寻管辖权异议的真实目的,削弱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动机,规制管辖权异议的不当行使。对通过管辖权异议争取诉讼时间的被告,适当延长举证期限,给予合理的诉讼准备时间;对明显存在恶意滥用权利的被告,释明其滥用行为的不利法律后果,引导其积极应对诉讼,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
        二是适当运用释明权,引导原告选择恰当管辖法院,理性诉讼。发现原告存在“拉管辖”的行为时,释明其行为可能为诉讼的顺利进行、合法权益维护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其能够正确对待管辖问题。经初步审查,发现原告以与侵权行为没有实质关联的搜索信息为管辖连接点向法院起诉的,向原告明确其选择的管辖连接点不当,依法不应受理该案,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从顺利解决纠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角度,通过释明消除其顾虑,促使其从全局出发衡量选择自身权益维护的最佳路径。
        三是慎重决定移送管辖,全面审查受移送法院的管辖权限。受诉法院发现管辖不当后,及时告知原告。原告选择撤诉后向其他法院重新起诉的,应当准许其撤诉;原告不愿撤诉的,应当给予其充分时间准备确定管辖的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与被告取得联系核实情况后确定受移送法院,最大程度上避免移送不当的发生。
二、著作权侵权的前期怎样调查
        著作权侵权前期需要调查的证据主要分为三类: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确认权利归属的证据,证明侵权损失的证据。
1、证明侵权事实存在证据的取证实务
        在现实生活中,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取证:第一种是公证取证,即在未暴露自己真实身份的前提下,从侵权人处现场购买侵权产品,由公证机关进行全程公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故公证不失为一种好的取证方法。第二种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现场查封和处理。在诉讼过程中,再向法院请求到有关主管部门调取工作笔录。
        同时,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公证或举报的时候,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一般都要求申请人出具权利人的权属证明资料或文件。
2、确认权利归属的证据的取证实务
        我国对版权采用的是“自动保护”的原则,即只要作品创作完成了,其版权即已产生,不因是否登记而有所差异。要证明版权的归属,一般需要一些原始的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包括:作品的原件,作品的底稿,相片的底片,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书,相关中介机构或国家机关出具的证书,版权转让的合同,继承公证书等。只要权利人提出这些证据被法院认定为真实合法的,而对方又不能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对此进行反驳,则一般可以确认版权的归属。
        前面所述的证据一般都由版权人所持有,可以向版权人调取。版权人一般应注意保管好权利归属的原始文件和证书。若版权人丢失了原始证据,则需尽力进行弥补,比如,向有关机关申请认定或补发相关证书等。
        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计算机软件实行版权保护,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登记是取得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条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软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明文件往往是权利人享有软件版权的直接证据。对方要推翻版权登记证书的效力,往往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因此,有了版权作品,最好是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费用不高,对证明自己的权利又十分有利。
3、证明侵权损失证据的取证实务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目前计算版权侵权损失的依据主要是《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有关支付稿酬的规定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调取侵权前后的作品销售数量对比情况、销售额、再版情况等证据,尤其需要调取的是相关的发票、合同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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