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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某某等渔需物资供应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81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俞宏波,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陆某某。

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陆某某渔需物资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俞宏波、被告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起诉称:2003年度,被告因经营船舶所需向原告购买柴油,共计油款74000元。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承诺自2003年11月起,每月底支付1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但两被告仅归还油款本息4万元,且在2008年要求原告宽限其两三年,但至今拖欠余款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柴油款47470元及利息(自2005年6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陆某某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请求无异议,但表示目前确实经济困难,请求原告给予履行宽限期。

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证据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2、欠款单,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柴油款的事实;

证据3、短信往来情况表,证明被告要求原告给予其还款宽限期。

两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当庭查证,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被告陆某某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其均予以认定。

基于上述认定证据并结合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3年度,被告张某某因经营船舶所需向原告购买柴油。同年11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03年10月31日,共欠原告柴油款74000元,利息按月息1%计付,自同年11月起每月底归还1万元及利息。2004年9月22日,两被告归还原告柴油款12100元、利息7900元。2005年6月21日,两被告再次归还原告柴油款14430元、利息5570元。当天,被告陆某某签字确认尚欠原告柴油款共计47470元。2008年度,两被告要求原告宽限其两三年,后原告因两被告拖欠余款未付,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为经营船舶所需向原告王某某购买柴油,双方之间的渔需物资供应合同关系真实合法,应确认有效。被告张某某向原告购买柴油后,理应及时支付相应柴油款,拖欠余款未付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涉案柴油款自2005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于法不悖,本院予以保护。涉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陆某某亦签字确认,故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原告的诉请有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某某柴油款47470元及利息(自2005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被告张某某、陆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略)-(略),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

代理审判员张建生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项盼盼

附页

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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