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遛狗致路人受惊摔伤 主人应否赔偿

发布日期:2020-08-12    作者:王宇航律师

【案情】
  赵某带着自己的哈士奇狗在一小区周围遛狗,没有拴狗绳。此时,李女士正坐在街边石椅上整理鞋子,起身时突然看到赵欢的哈士奇出现在眼前。受到惊吓的李女士下意识向后退了几步,然后摔倒,无法再站起来。当天,李女士被送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哈士奇狗未直接触碰或咬到李女士,赵某无需对李女士进行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女士的摔伤是因赵某未能尽到看管好狗的义务,是由于赵某的疏忽导致,两者有直接因果关系,赵某应该对李女士进行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上述案件中,赵某作为养狗人,没有采取管理措施,由于疏忽导致了他人损害,因此养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二:一是受害人的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错,不减轻。二是第三人的过错。由第三人与饲养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本案中,虽然哈士奇没有跟李女士直接接触,但赵某遛狗时没有拴狗绳,导致哈士奇脱离控制,惊吓到李女士并使她倒地受伤。因此,李女士受伤与宠物犬哈士奇的突然出现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赵某应对李女士的损伤进行赔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