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踏空台阶摔伤,要求业主赔偿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代理阶段: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驳回原告刘某全部诉讼请求,代理被告一、二审均胜诉
代理难点:1、台阶高度与宽度是否存在瑕疵及原告摔伤是否与此有因果关系
2、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23日中午1点左右,56岁的上海退休教师刘某从超市购买冷饮经过徐汇区襄阳北路的热浪时尚店,踏上热浪时尚店平台,往靠墙放置在平台上的垃圾箱扔冷饮包装纸时,意外从台阶空挡摔下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左髋骨等损伤。刘某认为热浪时尚店的平台离地面高90公分,连接平台的三级台阶窄于平台,平台空挡和台阶均未设置护栏,存在安全隐患,其受伤与该台阶的管理人、使用人热浪时尚店疏于管理有因果关系。为此,2010年3月,刘某一纸诉状将台阶管理人热浪时尚店告至法院,要求被告热浪时尚店赔偿经济损失合计6万余元。被告热浪时尚店接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常年法律顾问罗军民律师代理其出庭应诉。
律师观点:
罗军民律师代表被告热浪时尚店出庭,认为:第一、原告刘某是路过被告热浪时尚店时因丢弃垃圾摔伤,刘某不是热浪时尚店的顾客,其既不是在热浪时尚店购物时摔伤,也不是准备在店面购物时摔伤,不属被告热浪时尚店安保义务的对象。第二、事发店面台阶为五级木头台阶,台阶高度和宽度不违反国家相关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第三、事发时,被告热浪时尚店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对原告进行搀扶协助,并协助随后赶到的警察送原告入院治疗,被告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没有过错。第四、原告的损伤是其丢垃圾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造成的,其相关责任应由原告刘某自身承担。建议法院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主张其摔伤系由于被告热浪时尚店的设施存在瑕疵所致,故而要求被告热浪时尚店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原告刘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热浪时尚店的台阶设施存在瑕疵及原告摔伤于其有因果关系,原告的摔伤只能是其自身不慎引起的。综上,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摔伤系由被告热浪时尚店的过错导致的,故其要求被告热浪时尚店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难以支持。2010年7月2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2010年12月月9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热浪时尚店在罗律师的帮助下,取得本案官司的一审、二审的全部胜利。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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