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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国际金融报社经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9-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际金融报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裕安大厦X室。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康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X室,居住地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上诉人国际金融报社为与被上诉人夏某某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3)浦民二(商)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2月31日,国际金融报社与夏某某签订“国际金融报社市场版面经营协议书”,约定在2002年1-3月过渡期,国际金融报社特辟版面(上市与兼并)予以夏某某进行市场运作,夏某某需向国际金融报社上缴每版利润人民币5,000元;签约后十日内,夏某某向国际金融报社缴纳“风险保证金”,若夏某某承包每周一个版需交人民币10,000元风险保证金,每两周一个版需交人民币5,000元风险保证金;当月刊出后,第二月月底之前将上月经营利润上缴报社,方可进行下月的合作;夏某某在没有完成上缴总纯利润的情况下,国际金融报社给予夏某某每笔业务先提成10%,待夏某某完成上缴总利润后,国际金融报社退回全部保证金,利润超额部分,全部归夏某某;夏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经营指标,国际金融报社有权随时终止协议,并将夏某某上缴的风险保证金用于抵冲缺额部分,剩余部分归还夏某某;所有市场版,报社均不支付任何稿费。签约后,夏某某于2002年1月28日以国际金融报社广告部名义与上海奇名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名公司)签订“国际金融信息报广告合同单”,约定国际金融报社于2002年2月7日为奇名公司刊登整版(彩版)“维奥香港上市祝贺广告”一次,刊登费人民币28,000元,于2002年2月11日前付款。2002年2月7日,“国际金融报”广告版(第八版)刊登了整版“祝贺维奥生物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成功于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广告。合同期间,国际金融报社收到夏某某经营“上市与兼并”版面的广告收入人民币19,000元,夏某某已提取该收入的10%(人民币1,9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1年12月10日,国际金融报社与奇名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在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国际金融报社提供40个版面与奇名公司共同编撰“香港财经”版面(暂定);双方还对版面价格、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同年7月19日,国际金融报社与奇名公司签订“合作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2001年12月签订的协议)合作开辟的“香港之窗”专版从5月1日起中止,国际金融报社欠奇名公司人民币50,000元版面费,与奇名公司基于2002年2月7日在国际金融报第八版上刊登广告而欠国际金融报社广告款人民币28,000元相抵后,国际金融报社欠奇名公司人民币22,000元的版面费用一块整版硬广告及报花(6×3)的形式刊登偿还。夏某某以其已履行协议,国际金融报社违约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际金融报社支付约定利润人民币25,505元及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国际金融报社在二审中认为其与夏某某签订的《国际金融报市场版面经营协议书》有违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有损报社利益,双方之间由此发生的纠纷不利于各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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