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兄弟争房产反目上公堂

发布日期:2020-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来是一家人集资建房,房产先登记在弟弟名下,双方就房屋的产权达成了协议,后来弟弟却不愿将哥哥的房屋过户到弟弟的名下,兄弟俩为此发生了矛盾,日前,五河县法院判决弟弟在三十日内协助哥哥将房屋过户。

原告陈来与被告陈往系兄弟关系,1998年6月,原、被告及家庭其他4成员分别出资共同与五河县X镇城中居委会、五河县电影公司联合建一栋商住楼。

1999年5月,原、被告及家庭其他成员就房屋的分配达成协议,原告陈来分得一楼门面房(包括东面相连平房)等房产。因建房时家庭代表是被告陈往,2001年12月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将原告分得的房产先行办理在被告名下。

2002年6月,原告提出将属于自己的房产过户至名下时,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未办理变更登记,但被告已将一楼的门面房和房产证都交付给原告。原告自1999年7月起对一楼的门面房进行装修并对外出租至今。总觉兄弟相争有失颜面,近年来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被告先是东躲西藏不给面见,又提出要原告先拿出60万元给他解决好所谓的税收等问题,才愿签字给原告办理变更登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无耐之下只好诉至法院。法庭上,被告提出合资所建楼需补交82.72万元税款,帐没有算清房屋不能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与家人共同投资建房,在房屋建成后家庭成员就房屋分配达成协议,原告对争议的房屋已占有、使用,同时被告也认可争议的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并将争议的房屋产权证交给原告保管,因此争议的房屋应属原告所有,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同时由于被告是家庭代表,负责房屋的建设,其应当主动与其他成员进行帐目的结算,如发生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遂判决被告陈往30日内协助原告陈来办理相关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