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胜诉:管委会作出《限期搬离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将房屋非法强制拆除
发布日期:2020-09-28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库**律师、高**律师、桑**律师
【被告】南宁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案情简介】
栗女士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村拥有一处合法住宅,后房屋所在地块面临征收,但征收部门未出示合法征收文件且补偿价格严重不合理,征收双方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2018年8月14日,管委会作出《限期搬离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将栗女士居住了三十多年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同年11月30日,管委会大量工作人员在未出示合法有效文件、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把栗女士及家人从房屋内拖出并控制起来,将栗女士的房屋非法强制拆除,部分财物被埋压于废墟之下,给栗女士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栗女士委托了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库**律师、高**律师、桑**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律师调查得知,2012年3月,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预征地公告,2015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将涉案房屋所在地块纳入征地范围。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栗女士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管委会以栗女士房屋没有相关证件为由,将栗女士涉案房屋认定成违建,并予以违法拆迁。律师表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存在诸多不同的情形,并非必然达到必须拆除的程度。栗女士的房屋虽然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但这是栗女士的住宅用房,且建设时间早,管委会与村委会在核定栗女士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待遇时也确认该房屋存有合法利益,管委会违法拆迁房屋的行为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随即,三位律师指导栗女士收集了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南宁某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1月30日对原告栗女士位于南宁市某区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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