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卫生院女职员要求撤销处罚诉讼请求被驳回
湖南省湘潭县某卫生院女职工王芳利用卫生院B超诊断仪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将检查结果以暗示的形式告知对方,致使对方在得知腹中胎儿为女孩的情况下,实施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卫生局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后,王芳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最终,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王芳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29日,湘潭县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接到举报:湘潭县某卫生院职工涉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县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立即成立专案调查组,对该卫生院相关人员、做终止妊娠手术的当事人及其家人、做手术的医院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根据所调查的材料,联合调查组确认:王芳经姐姐王某介绍,利用卫生院B超诊断仪为胡某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将检查结果以暗示的形式告知了介绍人王某,王某又将检查结果告诉了孕妇胡某。胡某及其家人在得知腹中胎儿为女孩的情况下,在湘潭某医院实施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引产结果为女孩。湘潭县卫生局向王芳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王芳的申请举行了听证。县卫生局充分听取王芳的申辩意见后,最终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她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组织批准。王芳身为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孕妇胡某作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以暗示的方法告诉了介绍人,造成孕妇胡某采取终止妊娠的严重后果。县卫生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王芳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王芳要求县卫生局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县卫生局没有违法执法和侵犯王芳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王芳请求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法院判决,驳回王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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