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阳化解一起涉高度危险责任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10-29 作者: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2019年8月中旬,江苏镇江某区一电镀企业将其使用后的强力锌喷剂罐体,作为废品出售给丹阳某镇一货运经营部。2019年8月22日13时57分许,经营部经营者任某在操作打包机压缩强力锌喷剂罐体过程中,该罐体发生轰燃并引燃周围可燃物。任某被烧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于2019年9月1日经治疗无效死亡。
2019年10月24日,任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认为该企业将作为高度危险品的强力锌喷剂罐体按废品出售给经营部,导致受害人任某死亡,造成原告方各项损失计161万余元,对此被告企业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要求该企业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121万余元。
江苏丹阳法院导墅人民法庭在受理该案件后,向被告企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被告企业辩称,出售给某经营部的强力锌喷剂罐体,都是自己企业使用完后产生的废品,体积仅与正常家中使用的喷剂相同,并且该强力锌喷剂罐体不论有无使用完毕,只要不遇到明火都不会产生轰燃。而在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采取围堵被告企业厂门等方式要求被告赔偿,严重影响了被告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法庭裁判】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情绪比较激动,为稳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因为双方意见分歧巨大,未能调解成功。承办法官认真查询相关资料,并咨询安监局专家,得知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高度危险品目录,案涉强力锌喷剂罐体如果在有部分喷剂残留的情况下,也具备一定的危险性。
据此,法庭认为,压缩强力锌喷剂罐体虽然体积较小,单一罐体即使其中有部分喷剂残留,其带来的可燃性危险也较小,但被告作为专门企业,大量使用该喷剂罐,单一罐体所带来的危险性随着数量的积累会不断积聚,进而带来法律意义上的高度危险性。而残留罐体上也都有易燃品的标识,故被告企业在处理上述罐体废品时,其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区别于普通家庭和人员,须采取合理的方式,在确保安全的环境下进行处理,或者交给具备处理高度危险性废品资质的企业进行销毁。被告企业擅自将一定数量的喷剂罐废品出售给某经营部,该不当处理方式与任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同时,法庭也认为,某经营部不具备回收废品的资质,更不具备处理具备高度危险性物品的资质,经营部经营者任某在处理上述喷剂罐过程中的不当操作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而被告企业将具备高度危险性的喷剂罐作为废品出售给经营部的行为,是一种不当的抛弃行为,与其主动使用或者保管不善遗失带来的高度危险责任,应当予以区分,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应为次要责任。
最后,法庭认定原告方的各项损失总计为1391430元,并判决被告企业对此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278286元。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及时给付了原告赔偿款。
【典型意义】
因为案涉死者家属众多,本次向法院起诉的原告多达六人,并且都为外地人口,情绪比较激动对立,一旦对裁判结果不服,容易引起信访、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故承办法官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多做调解工作,对当事人各方从法、理、情各方面充分释法说理,认真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经调解不成,在送达判决书时,也详细地向原告方解释说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判决依据。同时,法官也向被告企业说明了原告方因为任某死亡、厂房烧毁所造成的经济困难,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求被告企业尽快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经耐心细致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原告方表示服从并接受法庭判决结果,被告企业也按期将相关赔偿款支付给了原告方。至此,导墅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有可能引起信访、上访、群体性事件的涉高度危险责任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纠纷,做到了案结事了,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取得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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