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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任职限制都包括哪些情形

发布日期:2020-11-02    作者:姚雷律师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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